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。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实力,适应日趋复杂的市场环境,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,结合总公司内部管理现状,重新制定“夺杯创优工程奖励办法”。
第一条、创优工程的奖励:
1、创优工程质量等级确认:以具备相应评定资质的单位核发的荣誉证书或文件为准。
2、奖励标准:
2.1、土建工程:
2.1.1、获市“玫瑰杯” 工程,奖励3元/平方米;
2.1.2、获“沈、长、哈、大”三省四市质量观摩的工程:银牌奖励3元/平方米,金牌奖励4元/平方米;
2.1.3、获省“世纪杯”的工程,奖励5元/平方米;
2.1.4、获“鲁班奖”的工程,奖励10元/平方米;
2.2、安装工程、装饰工程及其它工程:(作为获奖工程的分包单位)
2.2.1、获市“玫瑰杯”的工程,奖励工程造价的5‰;
2.2.2、获省“世纪杯”的工程,奖励工程造价的6‰;
2.2.3、获“鲁班奖”的工程,奖励工程造价的10‰;
3、一项工程同时获得几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标准进行奖励。
第二条、创优工程奖金分配:体现向施工一线倾斜的原则,实行项目经理部、所属企业(处)及总公司按比例发放。即项目经理部得奖金总数的60﹪,大队(处)机关得20﹪,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得20﹪,直属项目经理部得奖金总数的80﹪,公司机关归口部门得奖金总数的20﹪。
第三条、处罚:
1、对工程质量没有达到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规定质量等级者,实施经济惩罚。除缴纳创优基金外,土建工程按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所列的建筑面积,罚款1元/平方米;安装及其他工程,按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总造价2‰进行处罚。项目经理部、所属企业、公司有关部门的罚款比例按奖金分配比例执行。
2、对不按公司文件规定,不签订夺杯创优基金或不按时缴纳夺杯创优工程基金的所属企业(处)、项目经理部,将会同公司各相关部门联合对其采取必要的惩治措施,如限制其办理公司各项手续的权力等,严重者可限制其以公司名义投标的权力和其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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